谨此标明,1999年1月22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的实施日期。该《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8年12月26日召开的第11次常务会议进行了审议与批准,并以国务院第258号文件予以颁布,正式开始生效。
此外,津贴制度是国家赋予劳动者在特定环境下灵活调整薪酬福利水平的方式之一,主要用于补偿他们额外的劳动消耗或额外的费用支出。具体到失业津贴而言,它旨在对因非自愿失业而失去工作机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支持,以便他们能够度过失业期间。
《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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