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监察机关可以对被调查对象采取留置措施,但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应当在采取留置措施后告知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玩忽职守等严重职务违法犯罪,监察机关掌握了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的,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批准,可以在特定地点拘留:(一)案情重大、复杂的;(二)有逃逸、自杀的危险;(三)有串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危险;(四)有妨碍侦查的其他行为。
监察机关对涉嫌受贿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人员,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拘留措施。保留地的设置、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监督机关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和处置。1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合理使用权力、廉洁行政和道德行为进行监督检查。2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寻租权力、转移利益、徇私舞弊、浪费国有资产等职务犯罪进行侦查。
3。处置。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对违法公职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不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涉嫌职务犯罪的,将侦查结果依法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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