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考虑之一是,若信用卡透支款项源于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进行并用于家庭日常所需的正常开支,抑或经过另一半的明确认可,那么此笔债务即算作是婚姻当事人的共同责任。
在此情形下,若信用卡发生逾期未还款项,便须有这对夫妇共同承担偿付义务;
此外,如未能满足上述条件,该借贷将被认定非为配偶间的共同债务。
换言之,即使信用卡产生了逾期未偿付的现象,也无需由这对夫妇共同负责偿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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