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一、广告视频适用于著作权法吗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广告当然也属创作作品,如果一般厂商与广告公司合作,则广告著作权通过合同约定,如没有约定,著作权属于广告制作公司。
二、广告视频资料著作权怎么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即,我国版权实行自动取得原则。
因此,该视频即使没有任何版权声明、使用声明,并且在腾讯、优酷等媒体平台上可以免费下载,甚至没有进行版权登记,该视频版权也归属于创作者一方。对方没有声明,只是能作为你方是否善意侵权的证据之一,对对方版权权属并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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