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者主动提出解除旅游服务合同的,不能讨要全部已缴费用。
根据我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也就是说,旅行社有权在扣除已发生的有关费用后,归还余款给旅游者本人。
这是由于旅游者在旅游服务提供前交纳的费用属于预付款,在法律上来讲,预付款是在合同期限结束之前,负有支付价款的一方当事人全部或部分履行支付义务;
合同未能履行时,无论违约方是哪方当事人,预付款都应退回。但应注意,收受价款一方有权扣除必要费用,而并非全额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