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无财产所有人案件、,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和实现担保权益的案件。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非诉讼:选民资格案件除外。审判组织的特殊性:单一任命制原则和单一合议庭的例外
<3。一审制和一审制相对较短
4,级管辖权:均由基层法院管辖
5。免收案件受理费。救济机制的特殊性:不适用于再审;带上你自己的救济
在特殊程序情况下的救济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适用特别程序作出判决、裁定有错误的,经审查,可以向作出判决、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应当重新作出判决、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裁定;如果异议不成立,应通过裁决予以驳回。当事人对法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允许实现担保权益的裁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一)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因财产权发生的纠纷,主要是指因占有、使用、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等原因发生的纠纷,财产的收入和处置
(2)公民之间因买卖、租赁、贷款、赠与、典当等合同行为产生的纠纷,以及因继承而产生的纠纷
(3)因不当得利、无管理、,(四)人身权利纠纷主要是指侵犯公民的健康权,名誉权,名誉权,,荣誉与肖像
(5)侵犯公民发明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版权)引发的纠纷
(6)婚姻家庭纠纷主要包括离婚、离婚导致的财产分割、抚养纠纷、赡养费纠纷等,(七)因经济合同、企业劳动用工、企业承包、土地承包、邻接权、,etc
(8)根据法律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文件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民事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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