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抵押后的限制有:
(一)抵押期间房屋所有人转让房屋,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并未告知房屋买受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二)抵押人出售房屋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向抵押权人偿还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三)抵押人出售房屋所得价款清偿后剩余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抵押人继续清偿。
预售商品房抵押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双方的基本信息,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身份证号、住所以及联系方式;
(二)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三)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等房地产的具体信息;
(四)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具体价值可以请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五)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即房屋由哪一方管理并承担管理责任;
(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即应在何时归还抵押贷款;
(七)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全文65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