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离婚关系中孩子抚养权判给男方,
然而男方却未能尽其责任进行抚养,那么女方则有权与其商榷,要求男方履行养育之责。
若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寻求人民法院的协助,请求变更抚养权归属关系。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并加以裁判:
首先,若是与子女同住的一方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身受重伤导致其无法再继续承担抚养责任;
其次,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家长未尽抚养义务,甚至存在虐待子女的恶劣行径,这种行为对未成年人的身体和精神身心健康产生了负面影响;
最后,如果子女已经年满八周岁,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而该方也具备抚养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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