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易程序是针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清楚和情节较轻的,并且有法定依据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很明确的规定,简易程序适用的处罚种类是警告,或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可从案卷上我们还可以看到“没收过期药品或器械”、“责令改正”等字样。根据法律条文规定,在简易程序中我们不能做没收××等行政处罚。当然,我们的行政处罚种类中也无“责令改正”这一条,笔者认为如果确实需要责令相对人改正的话,应当另下一《责令改正通知书》,这从法律效力来说更规范一些。
二、一般程序也是药监系统在行政处罚时常用的一种处罚程序,结合《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在该程序中,执法人员对于处罚种类的书写往往是漏写。如在一起某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无产品注册证的避孕器械(已销售掉一部分)案件中,由于案件货值很小,执法人员做出的行政处罚为:1.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2.并处以××元罚款。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售出的器械不论货值金额的多与少,我们都应当做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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