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是行使行政职权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无疑在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扮演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它可能对相对人的权利或义务甚至利益产生一定的影响。这就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提出了要求:必须遵循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一、行政处罚的设定合法
行政处罚关乎相对人的基本权利和其他法定权利,如果被乱设,容易造成对相对人合法权利的侵犯。另一方面,行政处罚也关系到行政机关的职能和行政价值。因此,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作了具体的规定: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及执照、行政拘留以及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认为应当作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2.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的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
除此以外,任何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合法
我们知道,只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这三种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行政处罚。也就是说,行政处罚的依据被限定为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其效力是不一样的。因此,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也是不完全一样的。高层次的规范性文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低层次的规范性文件需要作出具体规定,必须在高层次规范性文件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这就要求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要遵循其各自的设定权限。一旦超出了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就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行政处罚的主体合法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5、16、17、18、19条的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由以下机关行使:
1.法律、法规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2.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4.具备依法成立管理公共事务,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这三个条件的事业组织可以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除此以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否则,公民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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