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有人蓄意唆使甚至以恐吓手段威胁他人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时,这种行为将会被视为危险驾驶罪的团伙犯罪,并依据团伙犯罪中的各自角色与贡献,以及危险驾驶行为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程度进行量刑。
一般而言,这类教唆或胁迫者的犯罪惩罚强度将会基于他们在团伙活动中所发挥的核心地位及其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推动力。
如若情节尚且轻微,此类罪犯或许将面临监禁,同时还需缴纳罚金;
然而,倘若情节严重,那么他们所承受的刑罚也将随之加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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