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工伤待遇详解
时间:2023-07-02 21:00:45 15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交通事故工伤可享受的工伤遇待如下:

1、已支付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前支付相关费用的,职工或者其亲属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2、交通事故赔偿支付的死亡补偿或者残疾生活补助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不再支付工伤保险一次性死亡补助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但交通事故赔偿支付的死亡补偿或者残疾生活补助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死亡补助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

职工早退遇车祸也属工伤

问:我是一名公司职工。2003年12月9日下午,我因家中有事未经请假即早退30多分钟下班。途中一小车司机因违规驾驶将我撞伤并逃逸。由于我属早退,有关部门至今仍否认我属工伤。请问,我算不算工伤?

答:尽管你是早退下班,且被他人撞伤,但仍构成工伤。至于你早退,应否受到行政管理上的处罚及何种处罚,则另作他论。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中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这与原来的: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相比,减去了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必经路线、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3个条件,扩大了工伤的适用范围。

同时,尽管该条例规定: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但其第六十四条同样指出:本条例实施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为此,虽然事故发生在2003年12月9日,但从你的来信看,至今还没有完成工伤认定,即在新条例实行前并未完成工伤认定,故应按新条例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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