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他人卖淫的犯罪,指采取暴力或者采用以暴力相威胁或其他手段,违背他人意志,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包括直接使用打骂、侮辱、捆绑等强制的暴力手段,也包括使用其他非暴力的逼迫手段,如以揭发他人隐私或者以可能使他人某种利害关系遭受损失相威胁,或者通过某种行为,使他人陷入绝境,在别无出路的情况下,违背自己的意愿从事卖淫。无论采取哪一种强迫手段,都构成刑法规定的强迫他人卖淫罪。被强迫去卖淫的人,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强迫的对象包括没有卖淫习性的人,及曾经有过卖淫行为但已经改过不愿意卖淫的人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指为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提供协助的行为。
如为组织卖淫的人充当保镖或是进行联络等。许多有组织的卖淫犯罪活动,犯罪分子多是分工明确,互相配合。有寻找被害对象的,有开店坐阵当老鸨的,有负责联系找嫖客的,还有的负责充当打手看管卖淫人员或者负责看门望风的。
我国刑法对有以下五种情节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如组织卖淫的人数、次数多的等。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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