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组织卖淫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卖淫、嫖娼我国法律一贯予以禁止。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行为比一般的犯罪行为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直接促使卖淫、嫖娼活动的蔓延,严重损害或威胁人们的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气,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组织卖淫的犯罪对象是“他人”,不是指一个人,而是指多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他人”主要指妇女,但同时还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三、如何区分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行为。
在主观认识上,组织卖淫者具有通过控制、管理卖淫人员与嫖客发生性关系后非法获利的主观故意;协助组织卖淫者则仅具有通过协助组织卖淫者而后非法获利的故意,其并不具备控制、管理他人卖淫的主观故意。
在客观行为上,组织卖淫者实施了对卖淫人员的控制、管理的行为,并通过控制卖淫人员与嫖客发生性关系后获利;协助组织卖淫者实施协助招募、运送卖淫人员或者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进行管账、望风、充当打手从而获益的行为。
如何准确认定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正确区分两罪的主从犯,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应先根据行为性质准确认定构成组织卖淫罪或者协助组织卖淫罪,再根据各案件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区分主从犯,切勿混淆顺序。每一共同犯罪人是主犯还是从犯,应当根据他们在共同组织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起的作用确定。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有可能转化构成组织卖淫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但有招募、运送人员型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并不必然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亦可转化构成组织卖淫罪。实施该行为的被告人是否转化为构成组织卖淫罪,主要看行为人是否为获取其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的嫖资分成而直接参与管理、控制卖淫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n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n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n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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