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如此,这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尽的剖析。
首先,假如房宅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的益处,无论其登记者是否仅为夫妻其中一方的姓名,该房宅皆理当被视为夫妻共有之物;
然而,若该房屋系在婚约缔结之前被购置的,那么它将被视为登记者所拥有,而非夫妻共同享有。
其次,若婚姻生活结束后,一方的父母为他们的孩子,也就是婚姻关系中的其中一方向他们的子女购买了不动产,并且产权登记程序在这个子女的名字下面完成的话,我们会认为这仅是对于子女一方的赠与行为,因此,这类不动产应当认定为该夫妇中的单方面私人财物,即便处于离婚状态也不应做任何分割。
再者,如果是你们的父母比较大方,他们支付了全部购房费用(并且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实这笔费用是由他们银行账户直接转账购买的),即使房产证的名字是你的,但实际上,这样的房产仍然属于你的父母,不受配偶权益的影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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