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建筑物及构筑物等房屋财产的权属应以登记为准则,因此在房屋属于单独所有时,其所有权可由单一主体进行独立登记。这样做不仅符合现有的法律法规,而且也确保了相关权益方对于自身所拥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具有不受侵犯的占用、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
【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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