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生育保险缴费对象/比例/基数
时间:2024-01-14 09:16:37 13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缴费基数

成都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低于缴费时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

其中,下限为1791元/月,上限为13431元/月

二、缴费比例

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按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按照0.4%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缴费比例:企业、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按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按照0.8%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灵活就业人员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按照0.4%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自己缴纳生育保险费。

具体为:

缴费比例:0.5%

缴费基数上限:9555元

缴费基数下限:1911元

月缴费额上限:57.33元

月缴费额下限:11.47元

三、缴费方式

1、生育保险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

2、用人单位改制、重组后,应由改制、重组后的单位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依法破产应依照法定程序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

3、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的职工、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其所在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支出预算中列支;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管理费中列支。

四、缴费日期

当月20号

五、缴费时限

用人单位只要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其女职工或男职工未就业配偶都能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其中缴费未满12个月的,可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缴费满12个月以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进行支付。

温馨提示:

1.对于有生育意愿的个体参保人员,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可自愿继续缴费,按原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中断不超过3个月并且补缴的,算连续缴纳,不影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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