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xxxxxx
营业地点:××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黄××,该厂厂长
对上述债务人的19××年(破)字第××号破产中请隶件,法院作出以下裁定:
债务人为破产人。
理由:自债权人××化工一厂提起破产申请以来,经本院查明债务人全部资产收入仪1360000元,而受理破产申请时负债总额已有3560000元,已不能清偿,现债务人负债总额已增至3610000元。本院受理本案后,经债务人上级主管部门××市××××集团总公司申请整顿,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已于19××年××月××日达成和解协议。但在整顿期间,债务人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重新申请终结整顿宣告债务人破产。本院确认债权人会议申请理由充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l条和23条的规定,作出如上裁定。
同时,对本案件,依照企业破产法第24条、第22争、第9条和第14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成立破产清算组,该机构负责人×××。
二、重新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日期定为19××年×月×日至19××年×月××日;地点为本庭。
三、破产宣告后首次债权会议日期定为19××年×月××日;地点为本庭。
四、债权调查日期定为19××年×月×日至19××年×月××日。
××市×××人民法院××庭(章)
审判员:×××
年月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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