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清收的原则
1、损失最小化的原则。委托清收的目的是在较快的处置效率下,实现资产回收最大化。因此,不能不计成本地委托清收,盲目委托清收,要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确定委托清收的交易规范,按商业原则确定委托清收价格,要注意防止委托清收不核算收益、不计成本的现象。
2、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一方面,委托清收因为涉及多方社会力量参与,具有公开化、市场化的特征,能够一定程度上避免暗箱操作等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正由于参与对象的多方位、复杂化,更要坚持委托全过程的公开、透明、程序化,明确操作流程,规范操作路线,防止本末倒置现象的出现。
二、委托清收的对象
首先,应以债权分散、户数多而金额小的扶贫贷款、个人贷款为主。因为,债权分散、户数多就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而不良资产专业清收机构的人力有限,对债权分散的资产进行逐笔清收成本高、难度大,对这部分不良资产采取委托清收,正好能够解决不良资产专业清收机构的这一缺陷,从而降低处置成本,提高处置效率。
其次,钉子户、赖债户、难缠户类不良贷款主张委托清收。这部分不良贷款已经过多次反复清收,因为贷款主体信誉度低,清收效果不佳,成效低、见效差,如仍由专业清收机构员工清收,其积极性难以调动,而委托清收相对容易提高效率。另外,以有瑕疵贷款为主。包括重复抵押的贷款,指借款人以其资产重复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金融机构办理抵押贷款,从而导致一个资产抵押给多个债权人的金融行为;虚假担保贷款,指借款人以虚假权利证书,向银行办理担保骗取的贷款以及借款人或抵押人在设定抵押时或抵押后,通过采取各种非法手段将有效抵押变为无效抵押的贷款;假借他人名义的冒名贷款;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项目等虚假理由,到金融机构骗取的贷款;使用伪造的无效的证件到金融部门进行质押取得的贷款;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超过限额经催收不予偿还的贷款等,均可以作为委托清收的对象,实施委托清收。
但是,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或自然人已经死亡的债权不宜进入委托清收,因为这已确定很难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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