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买房产的合同签署之后能否要求撤销的问题,具体的情况需根据实际情况来分别讨论解析:
首先,如果在提起诉讼之前的这段期间里,房地产开发商尚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话,那这样的房屋认购协议本身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并且在此基础之上所缴纳的定金也应当予以退还。
其次,若买方未能依照认购书中所约定的日期和地点前往签字仪式,此种情况便可以被认定为买方违约行为,对此情况下的定金我们无法予以退还;
相反地,假如卖方在已加盖公章的认购书中约定的截止日期内,将认购的房产另行出售给他人且导致最终无法顺利完成正式签约的话,这种情况便可以被当做是卖方的违约行为。
因此,卖方需要向买方支付双倍的定金作为赔偿金。
再者,如果买卖双方均在约定好的时间内正式签署了合同,那么在买方成功执行合同时,其所缴纳的定金便可作为房屋款项直接扣除或者予以回收;
但若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发生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均应受到"不予返还"或者是"双倍返还"的处罚。
接着,倘若买卖双方均未出现上述第一条中所述的违约行为,只是因为对预售(销售)契约及其补充协议相关内容协商无果,从而导致双方未能顺利签订合同的话,此时卖方应当全额退还买方此前所缴付的定金。
最后,如果在正式签约之际,有一方对认购书中所确立的条件,例如房价、房屋门牌号码、建筑面积等方面进行修改,以至于加大了签约难度并使交易告吹的话,我们通常视之为违约行为。
如果这个过错出现在买方身上,那么他们所缴纳的定金将不能够予以退还;
反之,若过错来自于卖方,则卖方应当双倍返还买方所留存的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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