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站):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个人业余电台操作证书);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单位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其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条件。设置其他无线电台(站):已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所使用的设备具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进出境移动电台(站)使用的频率在粤港频率协调所协定的频率的范围内,其余台(站)符合频率许可时批准的中心频率、覆盖范围、带宽、功率等;符合电磁环境要求,符合已发布的无线电台(站)站址规划;与已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相互兼容。
二、办理材料
证件合法、有效。
提供的表格要求登录“广东省无线电台站资料填报系统(www.gdradio.gd.gov.cn)”按规范填写,导出xls格式文件后打印成纸质件,国无管表17签字(章)确认后,再将两个表格的纸质件通过扫描、拍照等方式形成电子文档。两个表格文件需分别命名为“国无管表17”及“国无管表19”。TXT文档仅网厅申请提供,实体窗口申请无需提供。
提供的表格要求登录“广东省无线电台站资料填报系统(www.gdradio.gd.gov.cn)”,按规范填写后再导出TXT格式的电子文档。TXT文档仅网厅申请提供,实体窗口申请无需提供。
提供的表格要求登录“广东省无线电台站资料填报系统(www.gdradio.gd.gov.cn)”,按规范填写后再导出TXT格式的电子文档。TXT文档仅网厅申请提供,实体窗口申请无需提供。
申请者为单位的办理中继台和集体台业务须提交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委托书,纸质文件需要加盖公章。(仅单位办理业余中继台和集体台需提供)
企业提供营业执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提供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其拟设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相关电子材料按如下格式命名“材料类型+个人姓名(单位名称)”。
业余无线电台专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应同时提供能反映设备型号、出产厂家、型号核准代码、出厂编号等设备特征的设备图片1份(套)。否则,应提供具备相应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含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无线电监测机构)出具的验机检测合格报告电子件1份,报告中必须有设备照片。
申请单位办理中继台和集体台业务出具台(站)管理措施纸质件需要加盖公章。(仅单位办理业余中继台和集体台需提供)
申请单位办理中继台和集体台业务出具承诺书纸质件需要加盖公章。(单位办理业余中继台和集体台需提供)
已指配呼号的申请者应提供有原始呼号的书面证明材料、外地人员设台应提供设台地居住或工作证明等,香港居民在内地设台按照国家政策文件提供居住证明材料,使用香港呼号的需提供**电台执照材料。
证件合法、有效。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无线电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备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或作行政审批不予受理决定书;材料不齐全的,发送补正通知书,要求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的作退件处理。
3.审查
经办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时审查,审查拟使用台站的频率是否符合频率规划,申请人应配合实施机关做好技术文件的相关审查工作。
(1)审批权限在市级的: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还须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综合各方意见,并做出决定。
(2)审批权限在省级或国家的: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必要时还须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综合各方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无线电管理结构审批。
4.办理结果
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通过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具体理由和权利救济途径。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窗口或授权委托邮寄代为领取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西厅无线电管理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备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或作行政审批不予受理决定书;材料不齐全的,发送补正通知书,要求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的作退件处理。
3.审查
经办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时审查,审查拟使用台站的频率是否符合频率规划,申请人应配合实施机关做好技术文件的相关审查工作。
(1)审批权限在市级的: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还须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综合各方意见,并做出决定。
(2)审批权限在省级或国家的: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必要时还须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综合各方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无线电管理结构审批。
4.办理结果
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通过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具体理由和权利救济途径。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窗口或授权委托邮寄代为领取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西厅
五、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第二条?第二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有偿使用。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及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一条?一、同意将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补充列入《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1998]218号)所附的《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统一执行无线电管理收费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无线电主管部门收取的频率占用费,应当及时上缴财政,不得截留、挪用。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第三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偿使用的原则。
八、法律依据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条第四条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国家鼓励和支持业余无线电通信技术的研究、普及和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无线电通信活动。
依法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受国家法律保护。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五年。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以前向核发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终止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向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注销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中央驻粤、省直属单位无线电台(站)的设置,覆盖和服务于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批。
各地级以上市市属单位覆盖和服务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批,报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
通信范围或者服务区域涉及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涉及境外的无线电台(站)、其他因特殊需要设置的无线电台(站),由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报国家无线电主管部门审批。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
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应当同时指配业余无线电台呼号。业余信标台和空间业余无线电台等特殊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其他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由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
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已经为设置人指配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不另行为其指配其他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余无线电台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
(二)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三)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四)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
(五)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申请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可利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国家规定应当使用呼号的无线电台(站),必须使用无线电主管部门指配的呼号。
省和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根据台站审批权限指配呼号。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编制、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无线电台(站)使用的无线电频率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其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不得超过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规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其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
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更换无线电台执照。受理申请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条件设置、使用;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无线电台(站)终止使用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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