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中,若出现质量问题,应当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施工方未能严格按照设计图示进行工程施工、或者采用了不符合标准或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由此导致的工程质量责任通常由承包商来承担;而对于发包人因自身失误所造成的问题,如提供的设计存在瑕疵、提供的建筑材料不合格,甚至是对某个环节直接指定了分包商等情况而言,其所引发的工程质量责任则往往需要由发包方自行承担。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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