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先生到某购物商场买了一个热水瓶,回到家后,他认真阅读了说明书,然后冲水使用。当他缓缓地把沸腾的水倒入开水瓶中,突然一声巨响,热水瓶发生了爆炸。尽管他尽力闪躲,但还是晚来了一步,他的手和脸被开水烫伤。为此,叶先生花掉了上万元的治疗费。
事后叶先生找到那家购物商场的负责人,出具了当时购买热水瓶的票据,要求其赔偿损失,但购物商场的负责人表示,热水瓶爆炸是质量问题,应该找生产厂家,他们只负责卖东西,不是商品的制造者,因此,不负责赔偿损失。请问,购物商场的负责人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吗?叶先生到底该找谁赔偿损失呢?
法律智慧
本案涉及的是产品质量问题致人受伤应由谁来承担责任的问题。众所周知,产品从生产者到消费者,中间要经过很多中间人,比如批发部、销售者、仓储者、运输者等,这些人对产品的质量责任都有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消费者可以请求他们赔偿。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给消费者带来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消费者可以要求产品制造者赔偿损失,也可以要求产品销售者赔偿损失。因此,商场负责人的说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叶先生完全可以要求商场赔偿他的损失。当然,商场也可以要求供货方或生产者赔偿损失,这是商场的权利。
温馨提示
1)销售者所出售的商品如果有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
2)销售者不是产品制造者,却要为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承担责任,因此,在进货时要选择产品质量高、信誉好的供货方,一旦出现赔偿事宜,销售者也可以向供货方或生产者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本〕》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全文79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