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诉讼时效适用中断,行政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如何办理行政诉讼时效中断
下列原因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3、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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