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人为真正的所有权人,其有权处分登记于出名人名下的房屋。
借名人可通过举证其为真正权利人,而请求出名人将房屋移转登记给借名人。
认定真正权利人的依据主要有:房屋产权证书保管情况、房屋购房款及相关税费的支付凭证、长期控制和占有房屋的事实等。
在借名人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情形,借名人既可请求出名人将房屋过户自己名下,继而再登记第三人名下,也可以让出名人直接转移登记给第三人。
在借名购房中,涉及双重法律关系:一为内部关系,即借名人和出名人之间的借名购房合同关系;
二为外部关系,即借名人或出名人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形成其和第三人的买卖合同关系。
应注意的是,借名购房合同不是信托合同。在信托合同中,受托人不仅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且其对信托财产有积极管理和处分的权利;
而在借名购房合同中,借名人对财产仍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此外,借名购房合同也不是通谋虚伪表示。
借名买房房价上涨好友反悔法院判应把房子判给谁
2007年,在乌市上班的张某打算买房,而她的户口不在乌市。当时,非乌市户籍人员在乌市购房办理银行贷款会受到限制。
为规避限制,张某跟有乌市户籍的好友王某协商,借用王某的名义购买乌市东路富裕新城xx号楼某单元商品房一套(下称争议房)。
2007年8月xx日,张某与王某签订一份“证明”,双方确认争议房是张某出资,以王某之名购置,产权归出资人张某所有。
之后,争议房所有权登记在王某名下。办理入住后,张某在房屋内居住至今。
随着乌市房价大幅上涨,王某后悔了。2011年11月2日,张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经双方协商,欲将富裕新城xx号某单元商品房一套出售,所得房款扣除张某以前支付的所有款项外,剩余款项(即利润)双方平分。
直至20xx年7月,房屋还未售出,而张某和王某的矛盾激化,王某让张某搬出争议房。
无奈,张某诉至乌鲁木齐(新)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争议房为其所有。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和王某签订的“证明”实为“借名购房协议”,协议虽违反了银行贷款的相关规定,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协议合法有效。该房屋所有权证虽登记王某为所有权人,但张某与王某已约定该房屋为张某所有,且张某按约支付了购房款及相关费用,故张某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20xx年9月,一审法院判决争议房所有权归张某所有。
王某不服,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乌市中院审理认为,王某不能证实其对该房屋出资,现仅以房屋登记在其名下为由要求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近日,乌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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