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一起工伤赔偿案经泸州市龙马潭区仲裁委成功调解,某工程液压件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古蔺县篱竹苗族乡农民工杨某75000元赔偿金。
44岁的杨某在某工程液压件有限公司上班,2010年10月14日,由于操作失误,在清洗机床时忘关电源,导致双臂肱骨骨折。公司立即把他送到医院进行治理,住院47天后出院,公司支付了全部治疗费和陪护费。
杨某出院后,认定为工伤,鉴定伤残等级为8级,于是申请至龙马潭区劳动仲裁委,要求公司支付伤残补助金、后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97836元。
公司认为,杨某进入公司时,自愿申请公司不给自己参保,在工伤事故上,也存在过失,在事故发生后,公司进行了积极的处理,支付了全部治疗费和陪护费。杨某出院在家治疗期间,公司还支付护理费,留下杨某的儿子护理杨某,并且把杨某的工资一直支付到今年9月。现在提出的赔偿要求太高了。
仲裁委组织双方深入了解《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明确告诉用人单位:不参保虽是劳动者主动提出,但企业不参保是违法行为;公司在用工管理和安全监督上也有疏忽,而且事实上工伤给劳动者及其家庭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对他进行补偿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同时,仲裁委告诉杨某,主动申请不参保自己是多得到一点钱,但是既损害了自己,也给公司带来了较大的经济压力。
经过仲裁委工作人员讲法律,讲政策,分析双方情况,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杨某工伤赔偿金75000元。(黄益权张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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