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垃圾短信发送主体的多样化,其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也多样化,其承担责任的方式也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运营商向用户发送垃圾短信造成的侵权,属于运营商直接侵权,并构成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之间的竞合。因为用户要花费大量的时间阅读并删除这些短信,同时也会造成用户手机的有形磨损和可能不该支付的费用支出。运营商依据自己的便利而滥发短信的行为,损害了用户利益,侵犯了用户的生活安宁权。而且,手机用户与运营商达成入网协议时,二者之间就形成了合同关系,运营商向用户发送的各种垃圾短信,违背了与手机用户约定提供良好服务的义务,构成违约。
二是网络公司向用户发送垃圾短信造成的侵权。由于用户事先未订制,事后未要求继续发送,而网络公司向用户连续或间断地发送了垃圾短信,并通过运营商收取数额不等的费用。如果运营商有故意或过失,构成与网络公司共同侵权,运营商应承担侵权责任。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由网络公司单独承担侵权责任。
三是普通用户发送垃圾短信造成的侵权。普通用户的垃圾短信一般利用网站和计算机软件发送。这类短信构成侵权,由侵权用户承担责任,但运营商应承担对短信的监控义务。如果运营商明知某条短信为侵权短信,在技术可能、经济许可的范围内不采取必要措施阻止,则客观上实施了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应当在其责任承担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
垃圾短信的发送者在侵犯了接受者的财产权并造成损失时,可适用一般侵权责任承担的方式,即损害赔偿;造成精神上的损害时,受害人还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而在侵害了短信接受者的健康权和隐私权时,责任承担方式为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由于短信的交流媒介的性质,利用短信所为的不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并不局限于民事责任,还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例如,短信服务商是短信服务的提供者,也从中获利,所以其负有善意监管的义务,若其违背此义务,泄漏手机用户的个人资料或是发送垃圾短信,除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可以对其采取行政处罚(如撤销其经营许可证、罚款等),情节严重时,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的承担。再如,对于利用手机短信进行诈骗的不法行为,达到刑法上规定的数额要求时,行为人可能会判定为诈骗罪而因此承担刑事责任。
全文91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