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责任认定可以追究哪些情形
时间:2023-06-20 22:26:22 3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可以追究中介的责任的情形:

一:虚构社保、规避限购令。

二:未提示特殊二手房的交易风险。

三:审查不到位。

四:未履行提醒、告知义务。

五:怂恿签订阴阳合同。

六:隐瞒房屋弊端。

一、遇到阴阳合同如何办

二手房买卖阴阳合同的处理:

1、房地产销售合同中规避国家税收是骗取银行贷款的价格条款无效。如果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有效性,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当事人不得以逃税、骗取贷款为由要求确认合同全部无效。房地产交易价格应为双方真实意图中的阴合同价格;

2、房地产销售合同中的支付方式等其他条款在不同合同中不一致的,应当认定符合当事人真实意义的条款有效,非真实意义的条款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

3、买卖双方为逃税、骗取贷款,在中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虚假成交价格。一方要求以真实成交价格订立现售合同,另一方不同意未订立现售合同的,视为房地产买卖合同未成立。原中介买卖合同无约束力,一方要求定金罚款、损害赔偿或者佣金支付的,不予支持;

4、中介参与阴阳合同的责任认定。中介参与阴阳合同的证据主要包括中介在转让价格确认书或补充协议上签字或盖章,或在预售合同或现售合同上盖章,但两份合同差异较大。

二、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时间,何时房屋买卖合同会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购房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五)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六)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购房人无法取得房屋;

(七)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八)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九)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十)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十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三、法院执行名单风险是什么意思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是法院在执行阶段向被执行人送达的一个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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