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债权代位权的条件有: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必须有权存在;
3、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权利;
4、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害。
债权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债权代位权的法律特征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
代位权不能脱离债权人的债权而存在,随债权的产生、移转和消灭而产生、移转和消灭。
2.债权人代位权是实体权利。
即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创设了新的有直接后果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提起代位权诉讼,则可越过债务人而将次债务人视为债权人的债务人。
3.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自己的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是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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