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结无效婚姻之后,其所得之全部或部分财产是否应被视为无效婚姻双方的共有财产,这取决于结婚登记之日至随后离婚日之间相隔的天数,而非仅仅以有效婚姻存续期间为准。
即使当事人只进行过短暂的婚姻仪式并在结婚翌日即宣告解散,他们也有可能会产生以下情形的财产:
一者,劳动者按照工资准则所得到的薪酬以及所获得的奖金和劳务报酬;
二者,对生产、经营乃至投资行为所带来的收益;
三者,知识产权所产生的经济利益;
四者,继承而来或是他人馈赠给自己的财富,除了在公证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所明定只为某一方私人财产的情况外;
五者,其他应该被认定为共同拥有的各项价值。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即便结婚时间长达数十载,仍然存在着以下几种类型的财产将会被视为单一个体的单独财产:
第一类,在特定条件下,即在缔结婚姻之前便已经拥有,且该财产处于未婚者名下的那部分资产;
第二类,倘若一方由于遭受非自愿伤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那么这种情况所涉到的财产也将独属受害人所有;
第三类,同样地,那些经公证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指认为某人私有的财富;
第四类,某人专用的日常生活必需品;
最后一类,除以上几项之外的其他应当被认定为单一个体全权拥有的各种不同种类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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