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农田和基本农田是怎样划分的
关于基本农田与一般农田之异同之处:
其首要差异即在于,基本农田乃被全社会高度重视并予以重点生态保护的耕地类别,在极端情况之外,未经特殊许可不可进行任何形式的占用;相较之下,一般农田则可能无需受到如基本农田般的严厉的生态保护措施。
关于基本农田的确立过程:
首先,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需确保所划定的基本农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总面积中占据至少80%这一重要比例,且具体的数量指标将依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并向下传达。
其次,基本农田保护区应依乡(镇)为单位进行地理定位划分,此项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并组织实施。
再次,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之后,将由省级、自治区级以及直辖市人民政府联合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验收确认,反之亦然,即若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已授予某些特定城市设立区的权限时,相关市政府也有权限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确认。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二、一般农田怎样征收土地税
农田不是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所以农田使用人不需要缴纳土地税。但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征地补偿款分配原则有:
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那些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民主决定都是自然无效的。村民自治必须在民主和法治的轨道上才能获得健康发展,必须做到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遵守法律。
2、平等原则。在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确地处理利益关系。之所以会出现剥夺少数成员或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收益权,主要受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次的收益和征地款分配总量是恒定的,为了更多的分配集体收益,惟有通过减少应分款人数来实现多数村民的最大利益化,因此,公正、公平地分配征地款是保障每个成员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权的前提。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集体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的大小,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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