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昨日出台的《规定》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四种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四种情况分别是: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为了更好地保护因工外出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只要不是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工伤。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肯定是能要求对方进行交通事故赔偿。然而,此时是否能够申请工伤赔偿呢?还需要看具体的事故情况是怎样的。如果属于上述的四种标准的话,就属于工伤,则受伤劳动者就可以申请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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