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206条内容释义是什么
时间:2023-06-03 21:07:34 2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刑诉法第206条内容的解释来看,审判时一般的程序是,在法院的将审判结果下来以后,这时如果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有确凿的证据并且能够证明侵害人犯有某一种罪行的情况下,被害人为了追求犯罪者的刑事责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并审判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即可称为自诉案件。

刑诉法第206条内容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根据刑诉法第206条内容延伸,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证据证明侵害人犯有某种罪行,为追求侵害人的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审判的轻微刑事案件即自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如何决定是否立案,及其调解和和解浅析。

一、自诉案件如何调解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但是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对于已经审理的自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记录在卷。

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刑事自诉案件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自诉人撤诉处理。自诉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二、自诉案件的反诉条件是什么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二)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三)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

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我国以法治国,依法治国,对审判案件公开公平公正,如果受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手中有确凿的证据能证明施害人所犯某一种罪行,可以依据刑诉法第206条,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讼诉。如果有问题解决不了,可以向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保证自身的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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