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维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肯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正确性的判决。
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人民法院町判决维持判决。
(2)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否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判决。
撤销判决有判决全部撤销,判决部分撤销,判决撤销的同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等三种形式。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判决撤销:
①主要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职权的。
⑤滥用职权的。
(3)履行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责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
履行判决主要适用下列情形:
①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被诉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②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被诉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③被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4)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直接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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