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拒绝履行合同怎么办
时间:2023-02-23 02:30:13 31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东拒绝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赔偿相应的损失,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包括:

(一)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支付违约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一、履行合同的担保方式有哪些

履行合同的担保方式有五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一)保证

1、担保是指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主要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约定。

2、保证人的权利

(1)担保人在承担担保人的责任后,有权向主要债务人要求偿还。实际结算金额大于主债权的,担保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保证人的请求权自担保人的责任完成之日起,以2年为限。

(2)担保人无权要求债权人付款。其权利主要是辩护权和抵消权。

(二)抵押

抵押是指借款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所有权,只是以抵押物作为担保。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时时,债权人可以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折价或者拍卖财产,并优先支付财产价款。

(三)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转让给债权人占有,或将其财产权置于债权人的控制之下,并以动产或财产权作为债权人权利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折现动产或者财产权的价值,或者优先支付拍卖或者出售动产或者财产权的价款。

(四)留置

留置权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或者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保管财产,并优先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的方式清偿财产。

(五)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另一方为履行担保合同而预先支付一定金额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押金应退还或收回。如果支付保证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债务,则无权退还保证金;收到保证金的当事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两次退还保证金。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担保人,担保人是需要履行一些义务的。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在担保时,有必要清楚地了解债务人。这就是履行合同的五种担保形式。

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原则有哪些

(一)实际履行原则

义务人在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即使支付了违约金或赔偿金,也不能免除其合同责任,只要对方需要并坚持,还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标的继续履行。

(二)适当履行原则。

是指切实、准确地按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去履行,即履约行为和结果同约定条款的要求相符合。

(三)协作履行原则。

是指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团结、协作、互相帮助的精神,去共同完成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各自应尽的责任。

(四)诚实信用的原则。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及交易习惯正确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五)全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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