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险不能独立承保,它必须附属于主险项下,也就是说,只是在保了主险以后,才允许附加。附加险又分为一般附加险、特殊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其中一般附加险的种类是很多的,几乎包括所有外来原因引起的损失。例如,破碎、渗漏、油污、雨淋、凹瘪、碰损、生锈、发热、变色、擦痕、斑点、沾污、泥污、酸蚀、偷窃、受潮等。而特别、特殊附加险的致损因素,往往是同政治、国家行政管理、战争以及一些特殊的风险相关连的。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一般附加险
(一)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andNon-Delivery,简称T.P.N.D.)
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货物被偷走或窃走,以及货物运抵目的地以后,整件未交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偷(Theft)一般是指将整件货物偷走,窃(Pilferage)是指从包装完整的整件货物中窃取一部分,提货不着是指整件货物没有交付给收货人。
对这种保险的承保价值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按保险价值(InsredVale),另一种是按装运价值(ShippingVale)。按前一种方式承保,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价值赔付损失,也就是定值保险;按后一种方式承保,保险公司根据装运价值赔付,即按货值加上运输、保险等附加费用的实际总值赔付。但赔付数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实际上是不定值保险。
(二)淡水雨淋险(FreshWaterRainDamage,简称F.R.W.D.)
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淡水、雨水以至雪溶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都负责赔偿。淡水包括船上淡水舱、水管漏水以及船汗等。淡水是跟咸水(即海水)相对而言的,由于平安险和水渍险只负咸水不负淡水所致的损失,因此,这一险是在此基础上的扩大。
(三)短量险(RiskofShortage)
负责保险货物数量短少和重量的损失。对有包装货物的短少,必须有外包装发生异常的现象,如破口、裂袋、扯缝等,以区别是原来的短少还是外来原因造成的短少。对散装的货物。则往往以装船重量和卸船重量之间的差额作为计算短量的依据。但不包括正常的途耗。当然,对某些大量的不合理的短少现象,就需要进一步分析是不是属于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
(四)混杂、沾污险(RiskofIntermixtreContamination)
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混进了杂质造成的损失。例如矿砂、矿石等混进了泥土、草屑等因而使质量受到影响。此外,保险货物因为和其他物质接触而被沾污。例如布匹、纸张、食物、服装等,被油类或带色的物质污染因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上的混杂或沾污损失,均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五)渗漏险(RiskofLeakage)
流质、半流质的液体物质和油类物质,在运输过程中因为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失。用流体装存的物质如湿肠衣、酱渍菜等因为液体渗漏而使肠衣、酱菜等发生腐烂、变质等损失,均由保险公司负赔偿责任。
(六)碰损、破碎险(RiskofClashBreakage)
碰损主要是对金属、木质等货物来说的。例如,搪瓷、钢精器皿、机器、漆木器等,在运输途中,因为受到震动、颠簸、挤压等造成货物本身的凹瘪、脱瓷。脱漆、划痕等损失。
破碎则主要是对易碎性物质来说的。例如,陶器、瓷器、玻璃器皿、大理石等在运输途中由于装卸粗鲁、运输工具的震颠等造成货物本身的破裂、断碎等损失。
鉴于平安险和水渍险对自然灾害或运输工具遭遇意外事故所引起的保险货物的碰损和破碎损失均已负责。所以,这一保险系扩大承保一切外来原因所致的碰损、破碎损失。
(七)串味险(RiskofOdor)
保险货物因为受到其他物品的气味影响所造成的串味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例如茶叶、香料、药材在运输途中受到一起堆储的皮张、樟脑等异味的影响使品质受到损失。这种串味损失如果同配载不当直接有关,则船方是负有责任的,应向其追偿。
(八)受潮受热险(DamageCasedbySweatingHeating)
保险货物因受潮、受热而引起的损失均属于保险责任。例如,船舶在航行途中,由于气温骤变,或者因为船上通风设备失灵等使得舱内水气凝结、发潮、发热引起货物的损失,如所保可可白脱因船舱发热而导致的溶化等。
(九)钩损险(Hookdamage)
保险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为使用手钩、吊钩等工具所造成的损失。例如,捆装棉布因使用手钩钩破,包装粮食因吊钩钩坏麻袋而使粮食外漏等。
(十)包装破裂险(LossforDamageCasedbyBreakageofpacking)
因包装破裂造成物资的短少、沾污等损失。此外,对于因保险运输过程中续运安全需要要而产生的修补包装、调换包装所支付的费用,也予负责。由于包装破裂造成物资的损失,从其他附加险的责任中可以得到保障。因此,这一保险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在于修补或调换包装的损失。
(十一)锈损险(RiskofRst)
负责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为生锈造成的损失。这种生锈只要不是原装时就存在的,属于保险期限内发生的,都予负责。因此,现任是比较大的。一般来说,对裸装的金属板、块、条、管等是不保此险的,原因是这些裸装物资几乎必然生锈,责任不好掌握。
(二)特别附加险
1.交货不到险(FailretoDeliver)
从保险货物装上船舶时开始,在六个月内不能运到原定目的地交货,保险公司就按全部损失赔付,不论其原因是什么。这种情况往往不是承运方运输上的原因,而是某些政治上的因素引起的。例如,货物被另一个国家在中途港强迫卸下,造成禁运等。它同提货不着险不同,是不论任何原因的。因此,在承保时被保险人一定要获得进口所需要的一切许可证,保险才有效。同时它同提货不着险和战争险等责任范围,在某些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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