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费是怎么收的
时间:2023-07-29 22:32:14 2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提存主要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因提存所需要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承担,因为提存期间,财产收益归债权人所有,风险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费用的负担问题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该规定是建立在标的物所有权已经移转的基础上的。债权人作为提存物的所有者,对提存物享有收益的权利。因此,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标的物的孳息,指由标的物产生的收益。此处的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指依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比如金钱所产生的利息,有价证券产生的股息、红利。孳息收取义务由提存部门负担。例如,提存的存款单、有价证券、奖券需要领息、承兑、领奖的,公证处应当代为承兑或领取,所获得的本金和孳息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按不损害提存受领人利益的原则处理。无法按原用途使用的,应以货币形式存人提存账户(《提存公证规则》第22条第2款)。定期存款到期的,原则上按原来期限将本金和利息一并转存。股息红利除用于支付有关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存人提存专用账户(《提存公证规则》第22条第3款)。提存的不动产或其他物品的收益,除用于维护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存人提存账户(《提存公证规则》第22条第4款)。

提存费用是指提存部门的保管费用,其包括:公告费、邮费、保管费、评估鉴定费、拍卖鉴定费、拍卖变卖费、保险费以及为保管、处理、运输提存标的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由于提存主要是债权人的原因造成的,并且提存机关保管提存物系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因提存而支付的费用应当由债权人负担。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五百七十一条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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