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法通过协商达成离婚协议时,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这里详细介绍诉讼离婚程序:
首先,原告需向法院递交内容完整,包括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在内的文件材料;
随后,法院会对这些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查,做出同意或拒绝立案的决定,如果法院因故不能接受,他们应当明确告诉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
其次,从法院接收这些文件之日算起五个工作日内,法院应当向被告送达由原告递交的起诉状副本,同时要求被告对原告所提出的问题作出正式的书面回应。
再次,调解这一环节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执行的流程。
调解过程中可能出现三种情况:
第一,经过调解之后,原被告能够达成和解,那么原告可以选择撤回诉讼,诉讼程序也因此得以圆满完成;
第二,如果原被告达成了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有责任根据该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当调解书被送达到当事人手中之时,便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婚姻关系就会自动解除;
最后,若调解无果,则应当立刻展开下一阶段的诉讼程序。
接下来,进入审理由程序,法院将会依据真实的事实进行审理,同时严格遵循现行法律法规,做出关于离婚问题及其相关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的最终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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