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州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收费吗
不收取任何的费用
二、定州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三、定州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流程怎么走
(一)申请
申请人提出变更申请后,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
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变更执业机构的申请书;
2、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材料;
3、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材料;
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受理
由公管处工作人员受理,对于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与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在5日内填制《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补充、补正的内容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于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申请事项,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核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复审、审定三次审核。
(四)作出结论并送达。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申请人变更执业机构的决定,送达申请人,并归档。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同意申请人变更执业机构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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