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需要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时间:2023-08-20 04:18:25 32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是否需要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一般需要登记。

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条件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条件有:

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需经发包方同意;

2.接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方需是本集体组织的成员;

3.转让方需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程序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流程是:

1.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2.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3.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4.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5.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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