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自身利益对公司或其他侵权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大股东职工提起的诉讼。一般认为,《公司法》第111条是对股东直接诉讼的一般性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股东根据其身份享有股东权利。在现代社会,任何一种实体权利实现后,为了遭受直接损失,我们都有权直接提起诉讼追究董事的责任。至于原告股东权益是否确实受到直接损害,应在实体审判中解决,不应视为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的障碍。《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股东会、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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