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维修基金是指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单位售卖公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共同筹集,所有权归购房人,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1999年购房的职工,购房人按每建筑平方米26元、售房单位也按每建筑平方米26元的标准交纳公共维修基金。从2000年4月1日起,公共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调整为:购房人按成本价基价的2%,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的比例,筹集公共维修基金。商品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购房人在购房时交纳,比例为购房款的2%。
全文26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