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庭。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情况,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称)及是否公开审理。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同意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
(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范围是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所指挥的犯罪事实和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各种证据。
(三))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可以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互相进行辩论。法庭辩论在审判长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公诉人发言;
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3、被告人自行辩护;
4、辩护人辩护;
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附带民事诉讼的辩论在刑事诉讼部分辩论后进行。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被告人最后陈述不仅是法庭审判的一个独立阶段,而且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
(五)评议和审判。合议庭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并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议,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构成何罪,应否处以刑罚;有无从轻、从重、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附带民事诉讼如何解决;赃款赃物如何处理等,并依法作出判决。
一、刑事诉讼辩护类型有哪些
刑事诉讼辩护类型有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法律援助辩护等,对于不同的辩护类型所需要办理的程序是不一样的,但最终的目的都为本方当事人进行合法的辩护,并对法律适用情况进行认定和处理。
二、审判组织刑事有哪些
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内部组织形式。根据审理案件的性质可分为刑事审判组织、民事审判组织和行政审判组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组织形式通常有二种:独任制、合议制。根据最高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22条: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的最高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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