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必要性与意义
时间:2023-07-07 17:54:03 5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经过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性质,范围。时间,许可使用费的数额等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调解或确定侵权纠纷赔偿数额时的参照。

(2)已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

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提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也可以依法请求地方备案管理部门处理。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类别有哪些

按照让与人出让专利使用权和受让人取得专利使用权的程度和范围,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以分为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排他实施许可合同、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等形式。

(一)独占专利实施合同

独占专利实施合同,是指受让人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对合同规定的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让与人或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同时在该范围内具有对该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

(二)排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排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受让人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对合同规定的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让与人仍保留在该范围内的使用权,但排除任何第三方在该范围内对同一专利技术的使用权。

(三)普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普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受让人在规定范围内享有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同时让与人不仅保留着在该范围内对该项专利的使用权,而且还保留着在该范围内将该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出让给任何第三方的权利。许可形式可以包含给予受让人再转让许可。再转让许可应当是普通实施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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