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件: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提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
二、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三、所需资料: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2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查验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税收完税凭证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五、审批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批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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