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凤冈县人民法院琊川法庭依法成功调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及时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矛盾,确保了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08年4月19日,务川自治县科技局职工卢XX因公驾驶个体户肖榜华所有的汽车,在凤冈县进化境内将行人黄XX撞伤住院。经交警队认定,卢XX负事故全部责任。黄XX住院期间,卢XX支付了所有医疗费用。2008年8月21日,经司法医疗鉴定中心鉴定,黄XX因车祸伤致高位截瘫达伤残一级鉴定标准。后几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2008年12月19日,黄XX及其妻女、母亲诉至法院,要求卢XX、肖榜华赔偿各项费用共计73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琊川法庭先后4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但因分歧过大,均未达成一致协议。2009年1月13日,分管院长张XX和法庭干警精心准备,制定多套详细的调解方案,经过长达4个多小时的辨法析理,耐心细致的解释,逐步缩小双方的分歧,最终使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由被告向原告支付30万元赔偿金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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