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注销的企业名称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重新注册,但需注意字号不得与同行业或非使用该行业、经营特点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具体规定可参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已注销的企业名称可以重新注册。具体参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其规定,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人拟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下列同行业或者不使用行业、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
(一)已经登记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已经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或者受让企业名称的除外;
(三)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者被撤销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企 业 名 称 规 定 : 已 注 销 能 否 重 新 注 册 ?
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名称在核准注册后,未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注销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得转让或者出租。同时,《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已注销的企业名称,不得重新注册。”因此,已注销的企业名称不得重新注册。
已注销的企业名称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重新注册,但需注意规定中的限制条件。具体可参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企业名称在核准注册后,未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注销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得转让或者出租。同时,《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已注销的企业名称,不得重新注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人拟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下列同行业或者不使用行业、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
(一)已经登记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已经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或者受让企业名称的除外;
(三)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者被撤销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全文79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