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的是,在连续两年没有进行任何动工的情况下,非农业建设将失效。已经完成审批手续且占用了耕地的建设,在连续两年没有使用的情况下,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如果该土地原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在连续两年没有进行任何动工的情况下,该非农业建设将失效。已经完成审批手续且占用了耕地的建设,在连续两年没有使用的情况下,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如果该土地原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已经审批手续且占用耕地的建设,连续两年未使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已经审批手续且占用耕地的建设,连续两年未使用,应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土地的闲置和浪费。
根据该法规,对于已批准占用耕地的非农业建设,如果在批准之日起满两年后仍未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同时,对于已批准占用耕地的其他非农业建设,如果在批准之日起满两年后仍未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的收回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必须为荒地、劣地等,并且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此外,对于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占用的土地,以及农民基于乡(镇)村规划建设的房屋等,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收回。
综上所述,对于已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连续两年未使用且未进行国家建设需要的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这一规定有助于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已批准占用耕地的非农业建设,在连续两年未使用且未进行国家建设需要的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土地的闲置和浪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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