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名称权
法人名称权是法人依法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名称,依照法律规定转让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盗用或冒用的人格权,包括以下四种具体权能:
1.名称设定权。法人为自己设定名称的权利,他人不得干涉,这是法人享有名称权的最基本内容。对于名称的设定各国有不同的作法,我国对名称的设定采取特许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2.名称使用权。法人对其名称享有占使用的权利,排除他人非法干涉和非法使用。
3.名称变更权。法人在使用其名称的过程中,可以依法变更自己登记使用的名称。
4.名称转让权。营利性法人可以将其名称部分或全部转让于他人行使。非营利性法人的名称不得转让。
(二)法人名誉权
法人名誉权是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包括以下三项权能:
1.名誉保有权。一是法人保持自己的名誉不降低、不丧失;二是法人在知悉自己的名誉处于不佳状态时,可以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改进它。
2.名誉维护权。一是基于名誉权的绝对属性,法人对任何其他人有不得侵害自己名誉的不作为请求权;二是法人对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可以寻求司法保护,请求对侵权人进行民事制裁,同时对自己遭受的损害进行救济。
3.名誉支配权。法人就社会对自己的评价不能进行支配,但对于名誉所蕴含的人格价值能够进行支配。法人可以利用自己良好的名誉,与他人进行广泛的政治、经济交往,使自己获得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当然也可以不利用他,但不得任意抛弃和任意处分。
法人名称权可以转让吗
法人名称权可以转让。名称权的转让方式: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需要注意的是,转让名称权要进行名称变更。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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