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如下:1、是独立的法人;2、股东人数有下限无上限;3、股东对公司债务是有限责任;4、全部资本等额划分成股份;5、股份可转让不能退股;6、公司账目公开透明;7、设立和解散有程序;8、可以公开募股集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并且有生产经营场所和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
(一)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的经济法人;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数目,如法国规定,股东人数最少为7人;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其限度是股东应交付的股金额;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办法筹集资金,任何人在缴纳了股款之后,都可以成为公司股东,没有资格限制;
(五)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不能退股。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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